劣后账务处理(加油站会计账务处理详细)

本篇账务处理的文章要给大家谈谈劣后账务处理,以及加油站会计账务处理详细对应的会计知识点,希望对会计朋友学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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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劣后资金

劣后资金属于一个安全垫的资金,意思是在资金遭到风险的时候,劣后资金将优先偿付风险,在获得收益的时候,他的收益将会在优先级的收益之后支付。

劣后资金一般是结构化理财产品的名称,这个理财产品分为两部分进行投资,大部分资金是不承担风险的,但是收益也少,称为优先资金。大约30%或者更少的资金承担风险,收益也高,称为劣后资金。

劣后资金是什么意思?

1、劣后资金就是收益不好,但风险却比较大的资金。

2、劣后资金属于一个安全垫的资金,意思是在资金遭到风险的时候,劣后资金将优先偿付风险,在获得收益的时候,他的收益将会在优先级的收益之后支付。

3、通常,在资金投资领域,在投资中,有优先和劣后的区别,有投资者为了募资等多种目的,会自愿将被引入资金给予一定的优先权,使之在遇到风险时,有优先获得保障的权益,但在获得赢利时,可以获得优先收益的权利。

4、与之相反,为了同样的目的,某些投资者,则会把自己的权益让给别人,在遭遇风险时,让自己的资金最先偿付资金损失,在获得收益时,最后获得分配。

5、劣后资金,则属于遭遇风险时,让自己的资金先偿付资金损失,获得收益时,最后分配。

扩展资料

劣后与优先是一对孪生兄弟,这是在金融产品中非常常见的一种风险/收益安排。

信托公司发行的结构化信托产品,在同一款产品中,可以购买优先级信托产品也可以购买劣后产品。优先受益人分享较低的收益率,承担较小的风险,而劣后受益人则承担高风险获得高收益。

一般来说,从收益来说,优先级会保有相对确定且封顶的预期收益率;而劣后级没有确定的收益率目标,在最简单的优先/劣后结构中,支付完优先级的收益之后,产品投资所产生的一切剩余收益都归属于劣后级。

当投资发生损失时,首先由劣后级吸收,如果劣后级被完全损失,才会损失到优先级。

因此,从风险的角度来看,劣后级代表了风险最高的那一份,而优先级则是相对低风险的那一份。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优先劣后

劣后资金 什么是劣后资金

劣后的意思就是失败之后,简单的说就是亏损的用来赔偿的资金,一般劣后资金是有技术方出自的,而优先资金是资金方出资的,劣后资金的风险大,用来赔付亏损,但是收益也大,一般在50%以上,而优先资金基本不亏本,属于保本型资金,但是风险小,代理的收益绩效,基本上在10%-30%。给你个参考的地址,你去更深入的了解下:劣后交易

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之了回答:

一、关于总体要求

已执行 2017 年修订的第 22 号准则(财会〔2017〕7 号)和第 37 号准则(财会〔2017〕14 号,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仍执行 2006 年印发的第 22 号准则(财会〔2006〕3 号)和 2014 年修订的第 37 号准则(财会〔2014〕23 号,以下统称原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原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本规定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境内外发行的永续债和其他类似工具。

二、关于永续债发行方会计分类应当考虑的因素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的会计分类是权益工具还

是金融负债(以下简称会计分类)时,应当根据第 37 号准则规定同时考虑下列因素:

(一)关于到期日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以合同到期日等条款内含的经济实质为基础,谨慎判断是否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1. 永续债合同明确规定无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要求发行方赎回该永续债或清算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 永续债合同未规定固定到期日且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即“初始期限”)的:

(1)当该初始期限仅约定为发行方清算日时,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但清算确定将会发生且不受发行方控制,或者清算发生与否取决于该永续债持有方的,发行方仍具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当该初始期限不是发行方清算日且发行方能自主决定是否赎回永续债时,发行方应当谨慎分析自身是否能无条件地自主决定不行使赎回权。如不能,通常表明发行方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关于清偿顺序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考虑合同中关于清偿顺序的条款。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1. 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劣后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 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处于相同清偿顺序的,应当审慎考虑此清偿顺序是否会导致持有方对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合同义务的预期,并据此确定其会计分类。

(三)关于利率跳升和间接义务。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考虑第 37号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间接义务”。永续债合同规定没有固定到期日、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发行方有权自主决定未来是否赎回且如果发行方决定不赎回则永续债票息率上浮(即“利率跳升”或“票息递增”)的,发行方应当结合所处实际环境考虑该利率跳升条款是否构成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如果跳升次数有限、有最高票息限制(即 “封顶”)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或者跳升总幅度较小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可能不构成间接义务;如果永续债合同条款虽然规定了票息封顶,但该封顶票息水平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通常构成间接义务。

三、关于永续债持有方会计分类的要求

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 号)规定适用该准则的外,永续债持有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一)持有方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持有方在判断持有的永续债是否属于权益工具投资时,应当遵循第 22 号准则和第 37 号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属于权益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照第 22 号准则的规定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在符合条件时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初始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对于不属于权益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照该准则规定将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判断永续债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时,持有方必须严格遵循第 22 号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谨慎考虑永续债中包含的选择权。

(二)持有方暂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持有方在判断持有的永续债属于权益工具投资还是债务工具投资时,应当遵循第 22 号准则和第 37 号准则的相关规定,通常应当与发行方对该永续债的会计分类原则保持一致。对于属于权益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照第 22号准则的规定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权益工具投资)等,符合第 22 号准则有关规定的还应当分拆相关的嵌入衍生工具。对于属于债务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照第 22 号准则规定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务工具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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