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账务处理条例(劳务派遣会计核算规则)

cw.aiufida.com 小编在本篇文章中要讲解的账务处理知识是有关劳务派遣账务处理条例劳务派遣会计核算规则的内容,详细请大家根据目录进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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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在财务、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扩展资料

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单位支付劳务派遣费怎么做账

法律分析:通常情况下,是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再向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就是从用人单位收取的劳务费,而其主要成本则是用人成本,即向劳动者支付的薪酬。因此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将收取的劳务费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支付的薪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用工单位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按照协议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计入实际的相关成本费用中核算;支付给被派遣者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在“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等会计科目核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务派遣公司,代发工资,对方打来包括工资,个税,社保,管理费用,整个会计流程的分录怎么处理

劳务派遣公司主要账务处理:

1、收到劳务费,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2、计提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及企业承担的社保、住房公积金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其他应付款—社保(企业交纳部分)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企业交纳部分)

3、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库存现金

其他应付款—社保等(个人承担的社保和公积金)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可以扣减3500和个人社保)

4、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借:其他应付款—社保等

贷:银行存款

5、计提营业税和附加税费(按差额计提,即劳务收入减去支付的劳务成本和社保)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应交税费—城建税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计税基数为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款项减除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社保后的余额。

6、支付本企业人员工资和费用

借:管理费用—工资/办公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或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7、期末结转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管理费用

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扩展资料:

企业应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管理费用的发生和结转情况。该科目借方登记企业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贷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管理费用,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该科目按管理费用的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等以及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咨询费、研究费用等其他费用,

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研发支出”等科目。期末,应将“管理费用”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管理费用

劳务派遣公司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劳务派遣公司,主要是中介服务,日常会计主要是核算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支出)、管理费用。

用到的科目主要有:

1、与资产负债表有关的主要有: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应付工资(或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实收资本、未分配利润。还有可能用到材料、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2 、与利润表有关的主要有: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本年利润。还有可能用到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主要账务处理:

1、收到用工单位转来的工资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2、代发工资支付

借: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贷:现金(银行存款)

3、收到劳务费,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4、计提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及企业承担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薪金、社保、住房公积金)

5、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薪金)

贷:库存现金

6、其他应付款(个人承担的社保和公积金、应交税费、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住房公积金、 其他应付款——个人承担的社保和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7、计提营业税和附加税费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扩展资料: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一般经省市劳动人事部门厅批准可成立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主营业务有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派遣以及通过招聘网为 企业提供人才的供应信息,为个人提供求职登记,推荐工作;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代理招聘会的举办,法律法规的咨询等工作。

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四大基本原则:

1、雇员租赁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

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2、同工同酬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确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3、拒绝垫付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

4、受益归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

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参考资料:劳务派遣-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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