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票据的账务处理(发行中期票据账务处理)

cw.aiufida.com 小编在本篇文章中要讲解的账务处理知识是有关中期票据的账务处理发行中期票据账务处理的内容,详细请大家根据目录进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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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银行发行债券要由中债登托管?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登记与托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债登是指定的中央债券存管机构,负责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流通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一般金融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券种进行登记与托管。

中债登根据投资人的机构性质以及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对债券托管账户实行了分类设臵和集中管理。对于普通的机构投资者,需要在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开立自营账户以记载其自身所持有的债券。对于有柜台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一方面,作为银行间市场的普通机构投资者在该系统开立自营债券托管账户,用以记载其自身所持有的债券;另一方面,作为二级托管人需要在该系统以名义持有人的身份另行设立代理总账户,用以记载其所属的柜台零售市场上全部投资人托管的债券总量。对于担当了国债等固定收益证券的分托管人的中证登,则以名义持有人的身份在该系统分别设立代理总账户,用以记载两个交易所托管的债券总量。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根据其是否与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直接联网,直接办理债券结算业务,可分为直接结算成员和间接结算成员。其中,间接结算成员主要是中小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直接结算成员中凡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代理间接结算成员进行交易结算的存款类金融机构(主要是结算代理人)可以以间接结算成员的名义,代理间接结算成员在中债登开立托管账户,并代理债券结算。被代理的间接结算成员可以通过语音(传真)查询系统获得自己账户的账务活动情况,不仅实现了账务处理功能,而且能让投资者及时知道并掌握自身资产变动的实际情况,以监督、制约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债券托管一般是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债券委托给专门的托管机构或有托管职能的金融机构保管,并由其代为处理有关债券权益事务的行为。

财务如何为企业创造价值

1、财务工作可以通过加强对账务管理的方式,来为企业的经营创造价值。

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财务工作通过对账务的合理性管理,能够明确企业的资金流动情况,如此一来,在企业进行后续资金核算的过程中,能够根据财务工作的账务管理来对相关资金的使用情况有系统性的了解。在企业有重大项目实施时,能够根据财务工作的账务管理对资金进行合理的分配,从而使得项目能够顺利展开。同时,财务工作通过对账务的细致化管理,能够促进企业的增收并进行风险预测。在企业对某一项目进行投资时,可以通过对这一项目的财务进行分析的方式,明确分析其发展的前景以及其能够为企业创造的经济价值,如此一来,在企业后续进行发展的过程中,能够根据这些财务数据的合理性分析进行相关项目的投资,从而有效的促进企业的增收,而企业在增收的过程中由于大量资金的流入,也为财务工作注入了活力,实现了企业的财务工作能力与企业的整体性发展相协调的目的。

2、财务工作可以通过完善其自身的财务管理制度的方式,来为企业的经营创造价值。

财务工作的实施需要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作为基础,通过财务管理制度的完善,财务工作能够为企业创造价值,而财务工作管理制度的完善可以通过借鉴以及实施两个方面来展开。在财务工作运营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对其他企业的财务工作管理制度进行借鉴的形式,来对企业自身的财务工作进行合理性的管理,通过对企业管理制度的合理性借鉴,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发展情况,能够为企业制定出符合其自身发展的独立性财务管理制度,在借鉴的基础上,财务工作通过把相关管理制度付诸实施,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通过对这一制度进行实际性考核,对其不足之处进行改进,从而促进财务工作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价值。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05-17,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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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规定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对上述两项会计准则合称金融工具准则)以及其他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例如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认股权、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二、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

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一)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1.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二)权益工具。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剩余权益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发行方应当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1.该金融工具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2.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的,如该金融工具为非衍生工具,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

(三)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1.通过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结算。

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有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

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那么该工具导致企业承担了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如果该工具要求企业在潜在不利条件下通过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结算(例如,该工具包含发行方签出的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期权),该工具同样导致企业承担了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发行方对于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归类为金融负债。

2.通过自身权益工具结算。

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需要考虑用于结算该工具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工具持有人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如果是前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

3.对于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工具的分类,应当区分衍生工具还是非衍生工具。

对于非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未来没有义务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则该非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否则,该非衍生工具是金融负债。

对于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则该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如果发行方以固定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在转换价格不固定的情况下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则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金融负债或金融资产。

(四)或有结算条款和结算选择权。

1.或有结算条款。

或有结算条款,指是否通过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或者是否以其他导致该金融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结算,需要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如股价指数、消费价格指数变动,利率或税法变动,发行方未来收入、净收益或债务权益比率等)的发生或不发生(或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的结果)来确定的条款。除下列情况外,对于附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将其归类为金融负债:

(1)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几乎不具有可能性,即相关情形极端罕见、显著异常或几乎不可能发生。

(2)只有在发行方清算时,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

(3)按照本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

2.结算选择权。

对于存在结算选择权的衍生工具(例如,合同规定发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股份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如果合同条款中所有可能的结算方式均表明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的,则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

(五)可回售工具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

1.可回售工具。

如果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合同条款中约定,持有方有权将该工具回售给发行方以获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者在未来某一不确定事项发生或者持有方死亡或退休时,自动回售给发行方的,则为可回售工具。在这种情况下,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可回售金融工具,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1)赋予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权利。企业净资产,是指扣除所有优先于该工具对企业资产要求权之后的剩余资产。按比例份额是指清算时将企业的净资产分拆为金额相等的单位,并且将单位金额乘以持有方所持有的单位数量。

(2)该工具所属的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该工具在归属于该类别前无须转换为另一种工具,且在清算时对企业资产没有优先于其他工具的要求权。

(3)该类别的所有工具具有相同的特征(例如它们必须都具有可回售特征,并且用于计算回购或赎回价格的公式或其他方法都相同)。

(4)除了发行方应当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或赎回该工具的合同义务外,该工具不满足金融负债定义中的任何其他特征。

(5)该工具在存续期内的预计现金流量总额,应当实质上基于该工具存续期内企业的损益、已确认净资产的变动、已确认和未确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包括该工具的任何影响)。

2.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

某些金融工具的发行合同约定,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这种清算确定将会发生并且不受发行方的控制,或者发生与否取决于该工具的持有方。对于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1)赋予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权利。

(2)该工具所属的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该工具在归属于该类别前无须转换为另一种工具,且在清算时对企业资产没有优先于其他工具的要求权。

(3)在次于其他所有类别的工具类别中,发行方对该类别中所有工具都应当在清算时承担按比例份额交付其净资产的同等合同义务。

3.对发行方发行在外的其他金融工具的要求。

分类为权益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除应具备上述特征外,其发行方应当没有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合同:

(1)现金流量总额实质上基于企业的损益、已确认净资产的变动、已确认和未确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包括该工具或合同的任何影响)。

(2)实质上限制或固定了可回售工具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的持有方所获得的剩余回报。

在运用上述条件时,对于发行方与上述可回售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工具持有方签订的非金融合同,如果其条款和条件与发行方和其他方之间可能订立的同等合同类似,不应考虑该非金融合同的影响。但是,如果不能做出此判断,则不得将该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六)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原则的运用。

1.根据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原则,金融工具发行条款中的一些约定将影响发行方是否承担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义务。例如,发行条款规定强制付息,将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的义务,则该义务构成发行方的一项金融负债。

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合同条款中包含在一定条件下转换成发行方普通股的约定(例如可转换优先股中的转换条款),该条款将影响发行方是否没有交付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或者是否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

因此,企业发行各种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运用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原则,正确地确定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的会计分类,不得依据监管规定或工具名称进行会计处理。

2.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分类时,企业应当考虑集团成员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间达成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如果集团作为一个整体由于该工具而承担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义务,则该工具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企业发行的可回售工具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如果满足本规定要求在其财务报表中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在其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应的少数股东权益部分,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三、复合金融工具

企业应当对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进行评估,以确定所发行的工具是否为复合金融工具。企业所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可能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

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的,应于初始计量时先确定金融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包括其中可能包含的非权益性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再从复合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中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作为权益工具成分的价值。

四、重分类

由于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已发行金融工具重分类。

发行方原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自不再被分类为权益工具之日起,发行方应当将其重分类为金融负债,以重分类日该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重分类日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权益。

发行方原分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自不再被分类为金融负债之日起,发行方应当将其重分类为权益工具,以重分类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计量。

五、投资方购入金融工具的分类

金融工具投资方(持有人)考虑持有的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是权益工具还是债务工具投资时,应当遵循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和本规定的相关要求,通常应当与发行方对金融工具的权益或负债属性的分类保持一致。例如,对于发行方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投资方通常应当将其归类为权益工具投资。

六、主要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对发行的金融工具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一)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

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其后,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计提利息或分派股利,按照相关具体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即企业应当以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分类为基础,确定该工具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等的会计处理。对于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无论其名称中是否包含“债”,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都应当作为发行企业的利润分配,其回购、注销等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对于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无论其名称中是否包含“股”,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原则上按照借款费用进行处理,其回购或赎回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计入当期损益。

发行方发行金融工具,其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如分类为债务工具且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当计入所发行工具的初始计量金额;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应当从权益中扣除。

(二)科目设置。

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设置下列会计科目,对发行的金融工具进行会计核算:

1.发行方对于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在“应付债券”科目核算。“应付债券”科目应当按照发行的金融工具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并在各类工具中按“面值”、“利息调整”、“应计利息”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发行方发行的符合流动负债特征并归类为流动负债的金融工具,以相关流动性质的负债类科目进行核算,本规定在账务处理部分均以“应付债券”科目为例)。

对于需要拆分且形成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的,应将拆分的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按照其公允价值在“衍生工具”科目核算。对于发行的且嵌入了非紧密相关的衍生金融资产或衍生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如果发行方选择将其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则应将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整体在“交易性金融负债”等科目核算。

2.在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中增设“4401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核算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归类为权益工具的各种金融工具。本科目应按发行金融工具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主要账务处理。

1.发行方的账务处理。

(1)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归类为债务工具并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债务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面值)”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

在该工具存续期间,计提利息并对账面的利息调整进行调整等的会计处理,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有关金融负债按摊余成本后续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归类为权益工具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

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在存续期间分派股利(含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工具所产生的利息,下同)的,作为利润分配处理。发行方应根据经批准的股利分配方案,按应分配给金融工具持有者的股利金额,借记“利润分配——应付优先股股利、应付永续债利息等”科目,贷记“应付股利——优先股股利、永续债利息等”科目。

(3)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为复合金融工具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金融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面值)等”科目,按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与金融工具面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后的金额,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

发行复合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之间按照各自占总发行价款的比例进行分摊。与多项交易相关的共同交易费用,应当在合理的基础上,采用与其他类似交易一致的方法,在各项交易之间进行分摊。

(4)发行的金融工具本身是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或者内嵌了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的,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有关衍生工具的规定进行处理。

(5)由于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导致原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重分类为金融负债的,应当于重分类日,按该工具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按该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面值)”科目,按该工具的公允价值与面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按该工具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方以重分类日计算的实际利率作为应付债券后续计量利息调整等的基础。

因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导致原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重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应于重分类日,按金融负债的面值,借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面值)”科目,按利息调整余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按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

(6)发行方按合同条款约定赎回所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按赎回价格,借记“库存股——其他权益工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注销所购回的金融工具,按该工具对应的其他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按该工具的赎回价格,贷记“库存股——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发行方按合同条款约定赎回所发行的分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按该工具赎回日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债券”等科目,按赎回价格,贷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7)发行方按合同条款约定将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金融工具转换为普通股的,按该工具对应的金融负债或其他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债券”、“其他权益工具”等科目,按普通股的面值,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转股时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不足转换为1股普通股而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支付的,还需按支付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2.投资方的账务处理。

投资方购买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及本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

如果投资方因持有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而对发行方拥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进行确认和计量;投资方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四)财务报表中的列示和披露。

1.发行方列示和披露。

(1)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实收资本”项目和“资本公积”项目之间增设“其他权益工具”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并在“其他权益工具”项目下增设“其中:优先股”和“永续债”两个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发行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优先股和永续债的账面价值。在“应付债券”项目下增设“其中:优先股”和“永续债”两个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发行的分类为金融负债的优先股和永续债的账面价值。如属流动负债的,应当比照上述原则在流动负债类相关项目列报。

(2)企业应当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实收资本”栏和“资本公积”栏之间增设“其他权益工具”栏,并在该栏中增设“优先股”、“永续债”和“其他”三小栏。 将“(三)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项目中的“所有者投入资本”项目改为“1.所有者投入的普通股”,并在该项目下增设“2.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以下顺序号依次类推。“(四)利润分配”项目中“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项目包含对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股利分配。

(3)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增加单独附注项目,披露发行在外的所有归类为权益工具或金融负债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详细情况,包括发行时间、数量、金额、到期或日续期情况、转股条件、转换情况、会计分类以及股利或利息支付等信息。披露格式如下:

XX.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披露

XX-1.期末发行在外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情况表 发行在外的

金融工具 发行

时间 会计

分类 股利率或

利息率 发行

价格 数量 金额 到期日或

续期情况 转股

条件 转换

情况 工具1 工具2 工具3 …… 合计 × × × × × × × 说明: ① “会计分类”栏应填写“金融负债”、“权益工具”或“复合金融工具”等,对于整体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在“会计分类”栏中只需注明“整体指定”即可。

② “转股条件”栏应当披露合同中是否包含强制转股、自愿转股等条款。

③“金额”栏以发行价格乘以发行数量填列。

XX-2.条款披露

(1)工具1的主要条款说明:

包括本金是否可赎回,企业是否有权自主决定股利或利息支付政策,是否可转换为普通股以及发行合同关于转股价格或数量的约定等其他影响该类工具会计分类的重要特征。

(2)工具2的主要条款说明:

……

如果企业受特定监管规则约束,还需披露该金融工具是否被相关监管部门认定为合格的监管资本以及对本企业监管资本水平的影响。

XX-3.发行在外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变动情况表 发行在外的金融工具 年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 数量 账面价值 数量 账面价值 数量 账面价值 数量 账面价值 工具1 工具2 工具3 …… 合计 XX-4.发行方应披露股利(或利息)的设定机制。如果发行方发行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为累积的,即发行方当期未分配的股利或利息可累积至以后期间分配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累积未分配的股利;如果发行方发行的其他权益工具为可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即可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应当披露可参与分配的事实及分配的方法等信息。

XX-5.发行方应当披露如下归属于权益工具持有者的相关信息。披露格式如下: 项目 年初数/本期数 期末数/上期数 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股东权益) (1)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持有者的权益 (2)归属于母公司其他权益持有者的权益 其中:净利润 综合收益总额 当期已分配股利 累积未分配股利 2.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权益 (1)归属于普通股少数股东的权益 (2)归属于少数股东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权益 2.投资方列示和披露

持有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投资方,应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分类、账面价值等相关信息。

七、对每股收益计算的影响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的规定计算每股收益。企业存在发行在外的除普通股以外的金融工具的,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

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基本每股收益中的分子,即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应包含其他权益工具的股利或利息,其中,对于发行的不可累积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应扣除当期宣告发放的股利,对于发行的累积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无论当期是否宣告发放股利,均应予以扣除。

基本每股收益计算中的分母,为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股数。

对于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其他权益工具,在计算普通股每股收益时,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应包含根据可参加机制计算的应归属于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净利润。

(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中包含转股条款的,即存在潜在稀释性的,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考虑的因素与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相同。

八、衔接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发布前企业对金融工具的处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如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则采用未来适用法。

房地产公司融资成本

按大类分,房企融资方式有股权、债权、REITs三种模式。相较而言,股权融资前期成本较低,但潜在成本并不低,对有条件的房企而言,上市是获得稳定资金的第一选择。 债权融资 具有明确的融资利率,胜在贷出速度快,不会稀释股权。而融合了债权和股权融资两种形式的REITs,目前刚刚起步,与互联网金融类似,都面向大众投资者,这为房企提供了更宽泛的融资选择,更为房企提供了低息融资的可能性。 1、股权融资:公募隐形成本低但门槛高,私募隐形成本高但灵活 1.1公司层面的股权融资:公募为主,隐形成本可用ROE衡量。房企公司集团层面的股权融资主要形式是公募股权融资。公募股权融资一般指通过股票市场向公众投资者发行企业股票来募集资金的行为,包括我们常说的企业上市(即IPO)、上市企业增发和配股(即SPO),都是利用公开市场进行股权融资的重要形式。房企通过IPO和SPO融资获得的资金,无需支付利息、偿还本钱,似乎没有成本。但要看到,投资者成为股东后,将享受股息、利润分红,还有净资产的增值收益,以及通过卖出股票套现获利。可见,与债权融资按期支付固定利息不同,股权融资的成本是“或然成本”:即成本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发生时,有高,也有低;而且形式灵活,即使企业盈利高,分红也可能较少,因为企业可以将更多利润留存,每股净资产也会上升。但不管以何种形式呈现,其代价都可以用资产回报率来衡量。考虑到净资产收益率(ROE)指标综合考虑了销售净利率、资产周转率、净负债率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所以我们选用ROE来衡量公募股权基金的融资代价。再看小型房企,其公募股权融资的代价低至7.32%,比发债成本低很多。基于此,小型房企应该优先考虑IPO和SPO等公募股权融资形式。 1.2项目层面的股权融资:非公募为主,隐形成本可用销售净利率衡量房企项目层面的股权融资主要以非公募形式为主,包括与其它房企或私募股权基金合作,形式灵活。近年来,因房企加强项目风险把控、银行规避风险导致企业贷款困难等客观情况,非公募“股权”融资案例频频。我们认为,非公募股权融资(如与私募股权基金、房企合作)的成本可用销售净利润率来衡量。因为房企与私募股权基金、其它房企等合作方式,都是从项目层面进行合作,不用考虑企业整体的资产周转率和净负债率影响,所以只需考虑合作项目的销售净利润率即可。为此,我们选择营业净利润率近似指代非公募股权融资方式的“隐形成本”。 如果用企业营业净利润率衡量,我们发现A股135家房企非公募股权融资的“隐形成本”有以下特征:从历年趋势看,早在2010年的时候,行业非公募股权融资的“隐形成本”高达15.46%,大型房企为15.80%,那时房企选择与私募股权基金、房企合作,显然代价较高;但到2014年,行业非公募股权融资的“隐形成本”已走低至11.74%,小型房企更是低至10.10%,代价相较部分债权融资方式有优势。这也揭示了白银时代房企更多非公募股权合作,可以在减轻资金压力的同时,降低成本。 2、债权融资:政策鼓励下,债券融资成本逐渐降低 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借钱的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 债权人 偿还资金的本金。2014年以来,因为国家政策的支持,内房企债权融资成本开始明显下降。 2.1 银行贷款 :成本较低,但过于倾向大型房企 根据CRIC监测,2012-2014年房企获取国内银行贷款的年利率在6.15%-15%区间浮动,行业平均借贷成本约7.6%,相较大部分融资方式均有显著优势。其中,保利、绿地等大型房企银行借贷成本在6.15%-6.85%区间浮动,可见实力强的、有国企背景的房企更容易获得低息贷款。中小型房企成本在6.15%-15%区间浮动,成本明显偏高,尤其是小型房企,银行基于风险管控,很难获取。同时,房企获取国外银行信贷的成本一般在HIBOR或LIBOR基础上上浮0.32%-4.5%,具体利率跟企业评级有关。 银行贷款成本还有以下特征 1)高负债率房企借贷成本较高。如泰禾集团2012年11月向兴业银行借贷,成本在12%-15%;中南建设2012年11月向江苏银行借贷,成本为12%。那时泰禾、中南净负债率分别在164.77%、99.84%,银行基于风险的考虑,给出了接近信托的成本。但部分有国资背景的企业除外。比如保利地产2013年净负债率高达94.48%,2014年1季度更是提高至113.14%,但向银行的融资成本在6.77%,相对较低。 2)目前境外银行信贷成本比国内要低。如2015年4月龙湖地产获取的7800万港元,年息低至4.40%。主要是因为境外银行的贷款基准利率普遍较低。 2.2中期票据:成本低于基准利率,对资质要求相对较高 根据CRIC监测,2014-2015年房企获取中期票据融资的年利率在4.55%-8.37%区间浮动,行业平均借贷成本约5.36%,低于银行基准利率,较房企实际 银行贷款利率 低2.24个百分点,成本优势非常明显。其中,万招保金四家大型房企融资成本在4.55%-4.90%区间浮动,中小型房企成本在4.59%-8.37%区间浮动,可见规模实力大、品牌优势明显的房企中期票据融资成本更具优势。 中期票据融资成本还有以下特征 1)中期票据融资与 银行贷款利息 有关。2014年2月,世茂股份成功获准注册50亿元中期票据,之后发行了三次,成本都不同:2014年4月发行了其中的10亿元,年息高达8.4%,再过4个月发行的10亿元,成本降至7.6%,2015年3月发行的15亿元,成本大幅下降至6.1%。前后融资成本落差高达2.3个百分点,主要跟央行2014年至2015年3月两次降息行为有直接关系。 2)中期票据平均借贷年限长于银行贷款,期限长的成本相对较高。从已经成功发行中期票据的房企融资案例看,其平均借贷年限为4.24年,最高的是7年,最低的是3年,低于可转债(5.91年)和公司债(5.16年),但比银行信贷2-3年的短周期,明显要长。中期票据期限越长成本较高。如城投控股于2015年4月发行的两笔中期票据,期限3年的年息为4.59%,期限7年的年息5.25%,较前者高出0.66个百分点。 2.3公司债:成本接近基准利率,大额审批不易通过 根据CRIC监测,2014-2015年房企通过公司债融资的年利率在4.80%-9.90%区间浮动,行业平均借贷成本约6.74%,高于中期票据及可转债。相较银行贷款,公司债成本高于银行基准利率,但低于房企实际银行贷款平均利率。特别要指出的是,近两年大型房企没有发行公司债的案例,多以中小型房企融资为主,可能是其融资额度相对较小所致。 公司债融资还有以下特征 1)公司债融资额度过大不易通过。2013年以来,A股房企成功发行了18次公司债,最高额度是16亿元。大额公司债申请大都没有通过审批。 2)公司债融资成本也是期限越长,成本越高。如北辰实业于2015年1月同时成功发行两笔公司债,期限分别为7年、5年,融资年利率分别为5.2%、4.8%,期限长的成本要高出0.4个百分点。 2.4可转债:成本极低,发行资质高于公司债 根据CRIC监测,2013年以来,A股房企仅成功实现2例,融资年利率在0.6%-4%区间,平均融资成本2.77%,远低于其它债券融资方式。主要是因为可转债即是债券融资,也属股权融资。投资者可以接受这么低的报酬,更多是看企业股价的升值潜力,将来如果股价达到预期,就可以转成公司股份,享受分红,如果股价未达到预期,也可以债权方式无风险退出。因为投资风险低,所以付息成本也低。 我们看到,可转债除了年息低外,另外一个特征是 贷款利率 逐年递增,企业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融资来源的稳定性。 2.5信托:成本走低,不再是融资主流 根据CRIC监测,2012-2014年重点房企通过信托融资方式的年利率在5.63%-13%区间浮动,行业平均借贷成本约8.37%。从近年趋势看,2012年、2013年信托平均借贷成本均为8.6%,2014年降至6.7%。主要是因为2012年资金供应稀缺,而2013年行业大扩张对信托融资的需求上升,资金供需结构不平衡致使这两年借贷成本居高;至2014年,房企追逐中期票据、公司债等更优的融资方式,对信托的热度降低,信托平均借贷成本因此下降。到2015年4月,中天城投向华融国际信托申请2年期5亿贷款,年息为4.65%,甚至低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说明信托方式融资成本也在与时俱进下降。 我们还看到,信托融资成本有以下特征 1)险资来源的信托成本普遍低于理财产品。如2012年3月,中粮地产向平安信托借款4.97亿元人民币,年息仅6.15%。而我们看到,很多信托公司向其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承诺的年回报率就高出这一水平,所以根本不可能做到这么低的水平。 2)信托成本跟房企规模关系不大。如同样在2012年3-4月,万科向华润深国投信托借款10亿人民币,年息为9%;建业地产向百瑞信托借款9亿元人民币,年息低至6.65%。 3)信托成本与标的项目关联,优质项目可获得更低成本融资。我们看到阳光城2013年3月为福建 子公司 申请6亿元贷款,年利率仅6.30%,仅高出当时银行贷款基准利率0.3个百分点;相比之下,2012年12月,阳光城为陕西实业项目向中铁信托申请3.2亿元信托贷款,年息为11.00%,较前者高出4.7个百分点。作为深耕福建的一家闽企,阳光城在厦门的优质项目普遍畅销,投资风险低,所以信托的成本也低;而陕西是阳光城新开拓城市,预期风险相对较高,所以成本也高。 2.6优先票据:美联储退出QE3后,成本不具优势 根据CRIC统计,自2010年到2015年5月,66家港股内房企境外发行优先票据118次,总共融资折合人民币2522亿元,平均借贷成本约9.15%,浮动区间为4.38%-14.00%。 境外发行优先票据成本明显受国际流动性和企业资质的影响 1)欧美量化宽松政策显著影响优先票据的总量与成本。从历年走势看,房企境外发行优先票据的高峰出现在2013-2014年,这两年也是该种融资方式成本最低的时候。但在2014年11月美联储结束QE3后,房企海外发债难度加大、成本也在快速上升。数据显示,15年前5月港股内房企实现优先票据融资合计235亿元,仅为14年全年的37%。体现在融资成本上,15年前5月平均成本为9.62%,较2014年提高了1.53个百分点;尤其是15年前5月最低融资成本高达7.5%,较2014年最低水平激增3.12个百分点。因此,在国内中期票据、公司债开闸后,房企境外优先票据融资已无成本优势。 2)房企品牌实力会影响优先票据发行的总量及成本。66家港股内房企中,位于中国销售金额榜TOP20的房企,融资总额高达1364亿元,占优先票据融资总量的5成以上,平均融资为8.60%,成本最低;其后,TOP20-50、TOP50-100、TOP100以上的房企,优先票据融资成本分别为9.43%、9.83%、10.54%,随着企业规模、实力、品牌下降,成本也在上升。 2.7债权基金:成本居于中位,但灵活度较差、亟需改善 根据CRIC监测,2012-2014年房企获取基金贷款的年利率在5.5%-12.4%区间浮动,行业平均借贷成本约8.14%,低于信托,高于银行贷款。 债权基金成本还有以下特征 1)股权与债权投资相结合的基金成本相对较低。如中南建设2014年2月通过 股权投资 与债权投资结合的方式向汇添富资本融资的5亿元人民币,年息仅5.5%,为近三年房企债券基金融资方式的最低水平。 2)债权基金成本与标的项目高度关联。如复地分别于2012年5月、12月借的基金,年息分别为7.98%和9%,相差1.02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标的项目性质不同:前者投向安全边际高、成长性强的刚需住宅项目,能够获得快速收益;后者投向生态商务社区主题地产,需要较长的时间运营发展才能获得稳定收益,基金给出的成本也相对较高。 2.8永续债券:可计入权益,成本较高且逐年递增 永续债券(perpetual bond)指一种不规定本金返还期限,可以无限期地按期取得利息的债券。 永续债券的特点: 1、利息一般高于浮动利息。 2、偿还顺序与公司股票一致,均低于一般债券。 3、会计处理上可计入权益股本,但投资者不能像普通股股东一样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因此永续债券可以既提高股本水平又不摊薄股东权益。 4、永续债券持有者除 公司破产 等原因外,一般不能要求公司偿还本金,而只能定期获取利息。 尽管可以视作股本,但因为永续债券具有“期限内按约定偿付固定利息”这一债权的显著特征,所以本质上属于债券融资方式。更为重要的是,房企借了永续债券后,不可能永远不还。因为永续债券超过某个期限后,成本会逐年递增,超过企业承受能力。 永续债券的成本其实不低,但很多高负债率房企钟情于这种融资方式。最为典型的是恒大地产,截至2014年末,企业永续债券总额高达528.5亿元人民币,永久资本工具占该公司权益总额的47%。一般而言,永续债券融资成本一开始略高于一般的债权融资方式,2-3年后年利率会跳升到一个较高的水平,如15%-20%,然后逐年往上升,高的甚至达到25%-30%。 2.9互联网金融:房企自建渠道成本较低,通过第三方成本不低 目前房企互联网金融融资主要有2种形式 1)房企直接构建互联网金融平台,成本相对较低。以绿地“地产宝”为例,与蚂蚁金服、平安陆金所合作,年化利率在6%-8%之间,首期产品融资利率为6.4%,仅高出银行贷款利率(5.1%)20%,成本不高。同时,绿地将开放平台给中小房企,向融资方收取约0.5%-2%的管理费用,将互联网金融作为企业业务来做,进一步降低了资金使用成本。商业巨头万达基于自身庞大的客户群,也在积极构建自己的互联网金融融资平台,通过收购快钱,推出互联网理财产品,首期产品利率低至5%。但要指出,这种融资形式,投资者对房企实力要求较高,惟有实力型的品牌房企,才能吸引到大量的网民投资者。 2)房企通过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获得的资金,成本不低。目前,国内P2P或P2B吸收“存款”的成本就5%-10%之间。典型如房金所、陆金所,分别在8%-9.5%和5%-8.4%区间。如果通过第三方P2P或P2B进行融资,成本不太可能低于10%。根据互联网金融企业雷驰金控的统计,目前国内P2B的借贷成本在14-18%,这明显高于信托等融资方式。为此,通过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融资,比较适合急需资金周转的房企,并不适合作为长期运营的资金。 3、REITs:集信托债权融资和证券化股权融资于一身,成本略高于银行贷款 REITs融资成本可用其平均收益率来衡量。但由于目前国内REITs刚刚起步,平均收益率缺乏经验数据。对此,我们可以参考一下境外的数据。根据机构统计,近二十年来,北美地区的REITs收益最佳(13.2%),欧洲次之(8.1%),亚洲REITs的平均收益最低(7.6%);由于欧债危机的影响,欧洲REITs收益率迅速下降至-9.2%,而北美地区的REITs依然取得12.0%的平均收益。可见,在不同时间内,不同国家和地区的REITs投资回报并不相同。2014年,国内首个REITs“中信启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深交所挂牌转让,虽然严格限制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要着眼成熟物业资产的投资和管理,但REITs的正式推出意味着我国房地产证券化进入了新阶段,房地产融资有了新工具。以中信启航REITs为例,产品涉及52.1亿元投资标的,根据风险等级的不同,该产品将投资分为优先级和次级部分,按照7:3比例发行。优先级为低风险的投资人,500万元起购,预期收益率5.5%~7%;针对中高风险偏好的投资者次级部分,3000万元起购,次级预期收益率在12%~42%。

关于中期票据的账务处理和发行中期票据账务处理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账务处理技巧了吗?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账务处理相关的文章,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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