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公司竣工相关账务处理(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账务处理)
cw.aiufida.com 小编在本篇文章中要讲解的账务处理知识是有关地产公司竣工相关账务处理和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账务处理的内容,详细请大家根据目录进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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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房地产开发公司如何做账务处理?
1、开发产品成本采用制造成本法核算
2、营业收入要根据不同的经营方式进行确认。
营业收入要根据不同经营方式具体确认。一般说来有以下方式: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土地及商品房,在所有权移交后将结算账单提交给买方并得到认可时,即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2)代建房屋及代理其他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办妥交接手续,价款结算账单经委托单位验证后,即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3)出租房屋时,承租方根据合同规定,在付租日期交纳了租金后,出租方即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4)以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开发产品,以本期收到的价款或按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价款,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3、土地使用权要根据不同的开发目的进行不同的账务处理
涉及到的土地使用权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企业为建设自用的办公用房、职工宿舍而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列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核算;二是企业在从事开发项目的开发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应该计入受益开发产品的成本。
4、出租房产作为企业存货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出租开发产品,作为企业的存货进行核算,在报表上流动资产存货中列示。(注意其实作为商品房的开发产品也应该作为存货)
房地产完工开发产品还有余额怎么处理
房地产完工开发产品还有余额处理方法:
房地产开发产品完工前后的会计处理通常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在开发产品完工前即已开始,完工后还会继续下去,直至开发产品售出完毕。开发产品完工前不结转销售成本,完工后根据配比原则对应结转已售部分的开发成本。所以,房地产企业的损益表在项目完工前不能体现开发产品的经营成果。在税务处理上,鉴于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这说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并没有完工与否的条件,与会计核算相关规定截然不同。与之相对应,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的处理与会计核算成本也有本质的区别。本文试对开发产品完工前后成本的处理方式进行分析。开发产品完工前成本的确认开发产品完工前发生的成本费用通过“开发成本”科目反映,“开发成本”项目与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相同,包括如下内容: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二、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四、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会计处理上,对于开发产品完工前的预售收入不进行损益结转,“开发成本”科目累计借方发生额或期末余额反映了开发产品项目成本费用的实际投入。税务处理上,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度(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这说明税法上要确认未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但不直接计算对应的计税成本,而是间接地以计税毛利率来确定销售毛利额。开发产品完工后成本的确认开发产品完工后交付使用,会计上要确认收入,“开发成本”归集的成本费用相应按照已售建筑面积占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结转销售成本。会计处理上,无论资产负债表日还是财务报告报出日,成本项目反映的成本费用不一定能够全部取得结算发票,为了确保会计损益真实、准确,也包含了为准确核算单位建筑面积开发成本预提的成本费用。所以,开发产品完工后,按照已售建筑面积和单位成本结转的销售成本,从会计报表上能够反映开发项目的实际经营情况。税务处理上,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十五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上述税法规定的内容可概括如下:1.开发产品当年度完工必须结算计税成本。2.根据结算的计税成本,对以前销售收入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差额调整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即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由此产生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差异表现在:1.会计成本与交付入住的建筑面积和确认的收入相配比,计税成本只考虑实际毛利额,不考虑实际结转成本。2.会计成本年终结算止于资产负债表日,计税成本可以次年5月31日前任一时点为核算终止日。3.会计成本对未入账的成本费用均可以预提;计税成本则规定,预提成本费用不超过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范围和标准。4.12月31日~5月31日之间取得合法凭据,会计作为次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或冲减预提成本,税法则可以计入当年度计税成本。【例】A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某楼盘已于2008年9月完工并全部交付入住,出包工程合同总金额为8000万元,2008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的发票金额为5000万元。2009年4月取得的发票金额为1000万元,A公司12月31日按照合同造价预提了3000万元。年终结转后开发成本无余额。计税成本核算以2009年5月1日为终止日,企业的计税成本包括:1.2008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的发票5000万元;2.2009年4月取得的发票1000万元;3.不超过合同总额10%的预提成本800万元;企业的销售成本当年度为8000万元,企业的计税成本当年度为6800万元,差额为1200万元。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的确认开发产品完工是结算计税成本的前提,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除土地开发之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标准税务确认条件的批复》(国税函[2009]342号)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其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时均应视为已经完工。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开发产品如果没有竣工验收即提前办理入住手续,这种情况必须结算计税成本,如果计税成本资料不全、结算滞后,结算的当年度计税成本就会小于实际成本,从而对当年度企业所得税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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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产品完工前后的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产品完工前后的会计处理
通常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在开发产品完工前即已开始,完工后还会继续下去,直至开发产品售出完毕。开发产品完工前不结转销售成本,完工后根据配比原则对应结转已售部分的开发成本。所以,房地产企业的损益表在项目完工前不能体现开发产品的经营成果。在税务处理上,鉴于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这说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并没有完工与否的条件,与会计核算相关规定截然不同。与之相对应,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的处理与会计核算成本也有本质的区别。本文试对开发产品完工前后成本的处理方式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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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产品完工前成本的确认
开发产品完工前发生的成本费用通过“开发成本”科目反映,“开发成本”项目与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相同,包括如下内容: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房地产开发公司账务核算流程?
房地产开发公司账务核算流程:
1.会计制度的适用
2.应增设的会计科目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成本、土地成本的计算分摊
一、会计制度的适用
1.《小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就房地产开发行业而言,是指根据国务院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文件的规定,不能同时满足从业人员数100人以上、年销售额1 000万元以上两个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凡符合上述标准的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内的各类小企业,除已按规定要求或规定程序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新准则的企业外,都应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不得再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
2.《企业会计制度》。
按照财政部的规定,《企业会计制度》于2001年起先后在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等单位施行,其他企业经适当程序也可以执行该制度。2006年财政部发布了新的38项具体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据此,现有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按规定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外,均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3.新准则下的会计制度体系。
新的38项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包括具体准则、对准则的解释、财务报表格式、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等,是一个完整的会计制度体系。这一制度暂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上市公司,或者按上市的母公司要求执行新准则的,都应当执行新准则规定的会计制度。
4.《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
按照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大中型企业,如果达不到执行新准则的条件,也没有相关规定要求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则仍可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
二、应增设的会计科目
1.“开发成本”科目。
本科目核算房地产开发的费用和成本,包括:
(1)开支的拆迁补偿费、土地出让金或受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设备费等费用;
(2)开发采用出包方式的,根据预付给承包商的款项和工程进度估价的开发成本;
(3)工程采用自营方式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
(4)分配应由开发产品承担的公共配套设施费、计提应上交有关部门管理的维修费和分摊的间接开发费用;
(5)应予资本化计入产品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6)结转开发完工并验收合格的房地产成本。
购入已拆迁平整的土地准备用于房产开发,可先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待开发时再以适当的分配方法,分摊到“开发成本”的明细科目。
2.“开发间接费用”科目。
本科目相当于工业企业的“制造费用”,核算为开发产品而发生除应由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的费用以外的各项间接费用。
3.“开发产品”科目。
本科目核算已开发完工、经验收合格的房地产。
4.“出租开发产品”科目。
本科目核算用于出租经营但尚未转为固定资产的土地和房屋。
5.“周转房”科目。
本科目核算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的房屋。
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以上增设的5个会计科目的期末余额,均应计入报表的“存货”项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成本、土地成本的计算分摊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成本,一般可划分为建筑成本和土地成本两大类,即开发产品成本=建筑成本+土地成本。
1.用估价修正法计算分摊开发房屋的建筑成本。
2.采用售价比率法计算和分摊土地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竣工以后又发生的工程款如何记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竣工以后又发生的工程款如何记账?
这个问题牵涉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处理问题,你应该根据年度完工程度办理结算,将应付的工程质保金等费用份额等其他应结算的费用及时的与承建单位索取FA票计入开发成本,而不是等到竣工后再结转,否则会给房地产企业在成本结转或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给代来损失及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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