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营改增的账务处理(房地产企业营业税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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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预收账款怎么账务处理
房地产预收账款账务处理,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预收房款,不构成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但是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如果对预收款开具了发票,则构成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1、收到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借:应缴税费—预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请问房地产营改增如何处理账务
营改增账务处理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讨论稿)建议如下:(一)一般纳税人国内采购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是资产”、‘‘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人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或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海关提供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进口货物或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应计人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一般纳税人国内采购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已经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应计人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后,按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四)兼有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实施当月将应税货物及劳务的上期留抵税额,转入‘‘期初留抵挂账税额”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期初留抵挂账税额’’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或负数)科目。
月末,按规定计算的允许在当期抵扣的期初留抵挂账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期初留抵挂账税额”科目。
(五)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确认的收人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确认的收人,贷记“主营业务收人"“其他业务收人”等科目。发生的服务终止或折让,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一般纳税人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应提取的销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应付利润”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_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六)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确认的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七)一般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不计算营业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
凭有关单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服务的免抵退税。
1、按税务机关批准的免抵退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其他应收款——增值税"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2、收到退回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增值税"科目。
3、办理退税后发生服务终止补交已退回税款的,用红字或负数登记。 -
(八)非正常损失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以及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属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部分,应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成本一并处理。
(九)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按税法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收人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人”“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十)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税服务的,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税服务,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应付利润"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十一)月份终了,一般纳税人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十二)一般纳税人享受限额扣减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按规定扣减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税”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一政府补助"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限额扣减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按规定扣减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贷记“营业外收入一政府补助"科目。
(十三)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存款银行一等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存款银行"等科目。
(十四)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的:
1、分公司、子公司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的在所在地缴纳的增值税,借记“其他应收款”“内部往来”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上缴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初,分、子公司要将上月各自销售额(或营业额)、进项税额及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营业税)通过传递单传至总部。
2、公司总部收到各分公司、子公司的传递单后,按照传递单上注明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内部往来”等科目;将全部收入汇总后计算销项税额,减除汇总的全部进项税额后形成总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再将各分公司、子公司汇总的应纳弘额(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作为已交税金予以扣减后,形成总部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十五)小规模纳税人月份终了上交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十六)“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出让金的账务处理怎么算
Ø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
Dr. 开发成本
Cr. 银行存款… [土地出让金合同总价、契税……]
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业务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规定支付的土地价款)÷(1+11%)
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款抵减的销项税额=[按规定支付的土地价款÷(1+11%)]×11%,在销售计算销项税额时逐步处理;
建立备查簿(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土地出让金、按规定支付的土地价款、可抵减销项税额)
Ø 产权移交确认销售收入的同时,当期房产销售相关的土地价款可抵减销项税额冲减营业成本
Dr.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按规定计算出的可转入本期抵减金额]
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复核和登记备查簿(销售和未售建筑面积,本期、累计、尚待扣除的土地价款,本期、累计、尚可抵减销项税额)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按规定支付的土地价款。
扩展资料:
土地出让金(land transaction fees) 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
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2018年上半年,地方政府获得的土地出让金26941亿元,同比增长43%。
土地出让金不是简单的地价。对于住宅等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的方式,可通过市场定价,土地出让金就是地价。可是对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项目,以及开发园区等工业项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场调节,土地出让金就带有税费的性质,是定价。
土地出让金,顾名思义,它是一个与土地和土地使用权相联系的新范畴,是一个土地财政问题。土地出让金,在社会主义宏观调控中具有双重功能:
一是调节土地的利用,改进和调整产业结构,包括一二三产业结构、各业内部结构等,制约或促进经济发展;
二是土地出让金的分配,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经济杠杆,调控在国家、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之间合理分配土地收益,调节市场竞争关系等。
土地出让金,实际上就是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若干年限的地租之总和。现行的土地出让金的实质,可概括为它是一个既有累计若干年的地租性质,又有一次性收取的似税非税性质的矛盾复合体。土地出让金具有地租而非税性质。
税收是国家作为管理者对纳税人为国家缴纳的经济义务,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土地出让金,将累计若干年地租总和,采取一次性收取,则又似有税收的非租性质。土地出让金自身就是这样一个内在矛盾的复合体。也就是说,土地出让金,似租非租,似税非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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