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代持股权账务处理(如何拿回被代持的股份)

cw.aiufida.com 小编在本篇文章中要讲解的账务处理知识是有关收回代持股权账务处理如何拿回被代持的股份的内容,详细请大家根据目录进行查阅。

文章目录:

股权投资收回以后应该怎么做账呢?

这里涉及到你在长投持有时候用的是权益法还是成本法,如果是成本法核算的就是你做的那样,但如果是权益法,就涉及到你有没有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了,(比如被投单位因为增资扩股而增加的资本溢价,因可供出售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自用防地产转为以公允计量的投资性防地产,公允大于帐面的差额形成的资本公积等)这时你还要把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的金额

借: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或做相反分录

收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怎么处理

处置长期股权来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损益,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等(实际收到的价款),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损益调整(或借方),

—其他权益百变动(或借方),

—应收股利(尚未收到),

—投资收度益(或借方),

同时,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或者做相反分录。

A公司找了一个自然人B去代持另外一个公司C的股权,A的账务怎么处理?

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比较明显,这也是典型的委托投资行为。

首先,A公司要和受托的自然人B签订一份《委托持股协议》,说清楚在C公司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如何行使表决权,在分红后几日内将分红权转到A公司账号。

其次,A公司账面上是应收B100万,B在收到分红和投资款后归还A公司。其实账务上实际表明的A公司和B之间是借贷关系,只是没有书面的借款合同,没有期限和利息而已。

第三,以后如果A公司可以出面当股东了,就让B将持有的C公司股权抵作所借款项就可以了。账务上等于收回了B所借的100万元,是以股权抵作债权收回来的。

审计中发现代持股权投资 怎么账务处理

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是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第一种关系仅涉及两个个体,属于个人法范畴,所以如果两者出现争议,只要能证明两者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则实际股东的出资至少应从债权角度上得到确认。但问题是,股权对实际股东来讲往往比因代出资产产生的债权更为重要。在实际股东要求确认股东身份的问题上,有人认为应视股权代持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并享有股东权益、承担相应股东义务和责任,则应应认定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但笔者认为,虽然股权代持关系建立在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但处于对公司稳定性的综合考虑,第二种法律关系的考量变不可避免。所以,如果实际股东隐瞒身份,名义股东按照实际股东的意志出面行使股东权利,在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对实际股东对股权代持事项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维系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和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应鼓励确认实际股东的股东身份。如果实际股东虽然通过名义股东隐名,但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知悉实际股东的存在,实际股东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获其他股东因知情而丧失了为保护公司稳定性的抗辩理由,而且实际股东以其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事务后,已不允许公司将实际股东的人格否定,而应同样从维护公司稳定性角度承认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由于我国尚未因入“代名人”或“股权代持”等相关概念,所以法院在处理类似纠纷中应要求公司变更实际股东为登记股东。在第三种法律关系中,保护真正权利人和保护善意第三人是一对矛盾。在这个信息纷繁芜杂的世界,要求交易者探究公司登记之外的隐名股东几乎不可能,也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正是因此,近代民法理论才确立了善意取得、保护善意第三人、表见代理等民法基本原则。所以,当股权被名义股东擅自出让,实际股东无权以名义股东未取得其同意为由进行抗辩,同样,当名义股东因出资不实或其他原因被追讨股东责任时,也无权以自己不是实际股东为由进行抗辩。另外,当第三人有正当理由不知晓工商登记的内容并视实际股东为股东,则实际股东不得以非登记股东为由进行抗辩。

通过上述对收回代持股权账务处理和如何拿回被代持的股份的解读,相信作为会计的您一定有了深入的理解,如果未能解决您的账务处理疑问,可在评论区留言哟。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百度百家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分享:

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