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物资处置账务处理(罚没物资处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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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
(一)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取得的罚没财物;
(二)司法机关办理各类案件时依法没收的财物和依法应上缴国库的追回赃款赃物;
(三)按规定应上缴国库的无主财物。公民个人和单位上缴国库的礼物、礼金等视同无主财物管理。
以上所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统称执法机关。第三条 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是国家预算资金,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本规定所称罚没收入包括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以及罚没物资、赃物和无主物资的变价款。
执法机关对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分别设立各种罚款、没收(追缴)财物、无主财物的账目、账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坐支、欠交、调换、擅自出售或者私分。第二章 收据管理第四条 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及上缴无主财物的收据(以下简称罚没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
各执法机关包括中央各部门驻本省的行政执法机关均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但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 罚没收据种类:
(一)代收机构代为收受罚款和没收款时,使用代收罚没款收据。
(二)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罚没款时,使用下列收据:
1、定额罚款专用收据,用于执法机关依法收缴数额固定的罚款;
2、罚没款专用收据,用于执法机关依法收缴数额不固定的罚款和没收款。
(三)其他罚没收据:
1、罚没物资专用收据,用于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罚没物资;
2、暂扣款物专用收据,用于执法机关依法暂时扣留款物;
3、发还暂扣款物专用收据,用于执法机关对暂扣款物定案后的清理发还;
4、追回赃款赃物专用收据,用于执法机关依法收缴应上缴国库的赃款赃物;
5、罚没物资上缴专用收据,用于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各种罚没物资及追回赃物的缴库;
6、无主财物上缴专用收据,用于单位、个人上缴国库的无主财物和礼品、礼金;
7、罚没物资变价专用收据,用于罚没物资及追回赃物的变价;
8、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其他罚没收据。第六条 罚没收据实行定点印制,全省统一编号,套印江苏省财政厅罚没收据监制章。定点印制单位由省财政厅审核确定。
各省辖市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的授权,按照省制发式样印制本辖区内使用的罚没收据。
代收罚没款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印制发放。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罚没收据,建立、健全领用登记制度。执法机关需要罚没收据时,应持合法、有效的执法依据,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罚没收据领用登记证,无罚没收据领用登记证的,不得领用罚没收据。
罚没收据领用登记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年应对执法机关的罚没收据领用登记证进行年度检查。第八条 执法机关领用罚没收据时,应当持罚没收据领用登记证副本、单位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领用罚没收据。
代收机构使用的罚没收据,由代收机构按规定向财政部门领取。第九条 中央各部门驻本省的行政执法机关使用的罚没收据,按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领取。
实行垂直管理方式的中央和省级各部门驻各市、县(市)执法机关使用的罚没收据,由中央驻本省的执法机关和省主管部门统一向省财政厅领取。第十条 执法机关及代收机构必须加强对罚没收据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罚没收据的领取、发放和使用,建立健全发放、使用、缴销制度,保证账、证、款、物相符。各种收据存根应保持完整,并列入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以备财政部门查核。第三章 罚没物资、追回赃物及无主物资的管理第十一条 罚没物资、追回应上缴国库的赃物及无主物资,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属于一般性物品的,由执法机关分别开列清单,在结案后一个月内送交财政部门仓库或财政部门指定的场所。凡属当年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需要购置的物品,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无偿调拨,但不得调拨给上缴该物品的执法机关。除此以外的一般物品,由财政部门会同执法机关送交定点拍卖单位公开拍卖,定点拍卖单位由省及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对不适宜拍卖的,送交各市定点变价商店,由财政、执法机关、物价、技术监督部门派人参加,按质定价,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送交时间由有关部门商定。参与作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内部选购。
(二)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财物:
1、金银及其制品、外币,由执法机关定期送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执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2、有价证券,由执法机关开具证明后,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会同执法机关送有关单位兑付,取得的兑付款上缴国库;
3、文物一律无偿交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按规定允许流通的,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具有文物拍卖经营资格权的拍卖行进行拍卖,所得收入全部上缴省级国库;
4、专卖品由专卖部门依法处理,变价款上缴国库;
5、毒品和毒品原植物,没收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6、假冒伪劣药品交医药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7、危害国家安全的物品、器材等,由收缴机关拍照存入案卷后,无偿交由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8、淫秽物品、吸毒用具、赌博用具等违禁品由公安机关处理;
9、其他属于专管机关管理的物品(包括动植物),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10、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三)无使用价值的伪劣商品或按有关规定应销毁的假冒伪劣物品,以及其他无保管价值的物品,由有权部门和单位认定后销毁。
(四)鲜活商品可由执法机关及时处理,变价款上缴国库。
江苏省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
(一)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管理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走私、投机倒把、违反物价管理等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财物;
(二)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的罚没财物和追回的赃款赃物;
(三)交通、林业、渔政、城建、土地管理、标准计量、烟草专卖、医药卫生、劳动安全、地质矿管、商检、水利、农机监理、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电力管理以及其他经济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财物;
(四)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内部查处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贪污、盗窃等案件追回的赃款赃物。
以上一、二、三项所列各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国家经济管理部门统称执法机关。
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铁路公安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铁道部等国家主管机关统一制发的管理办法。第三条 各级执法机关对依法处理的各项罚没财物和追回的赃款赃物,应分项分别设立各种罚款、没收(追缴)物资的账目、账务,除国家规定属于补偿性收入,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坐支、欠交、调换、压价私分或变相私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各级执法机关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的账表和款物交缴情况。第二章 罚没凭证管理第四条 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凭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统一编号。
海关、外汇管理部门、铁路公安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使用其国家主管部门制发的统一罚没票据,必须加盖(套印)“江苏省罚没票据监制章”,纳入地方财政统一编号管理。第五条 全省统一罚没凭证种类:
(一)定额罚款专用收据——用于执法机关数额固定的罚款。
(二)罚没款专用凭证——用于执法机关数额不固定的罚款和没收款。
(三)罚没物资专用凭证——用于执法机关罚没物资。
(四)依法暂扣款物专用凭证——用于执法机关案件性质未定或未办理结案手续而暂时扣留的款(物)。
(五)发还依法暂扣款物专用凭证——用于执法机关对未定性、未结案时暂扣款(物)定案后的清理归还。
(六)追回赃款赃物专用凭证——用于执法机关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收缴追回的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投机倒把的赃款赃物。
(七)罚没物资上缴专用凭证——用于执法机关上缴各种罚没物资。
(八)罚没物资变价专用凭证——用于罚没各种物资及追回赃物的变价。
统一凭证(除定额罚款专用收据外),均为一式四联,一联存根,二联收执,三联记账,四联存档(或随案)。第六条 各市、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省制发式样印制本辖区内使用的“统一凭证”,编号纳入全省统一编号,套印“江苏省罚没票据监制章”。第七条 各级执法机关需要使用“统一凭证”的,应根据有权机关批准实施的有关罚没规定,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罚没票据领用手册”和“统一凭证”。财政部门对“统一凭证”应指定专人管理,建立健全领用登记制度。第八条 现场执罚人员无“统一凭证”不得罚款。第九条 各级执法机关必须加强对“统一凭证”的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统一凭证”发放和使用管理,建立健全颁发、使用制度,按季向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各种凭证的领、发、用、存情况,保证帐、证、款、物四相符。各种收据存根应保持完整,妥善保存,防止遗失,并列入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以备财政部门查核。第三章 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管理第十条 执法机关依法追回贪污、盗窃等案件的赃款赃物,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原属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城乡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财物,除执法机关确认应归还原单位外,一律上缴国库;
(二)原属个人合法财物,单位的党费、团费、工会经费以及职工食堂等集体福利事业单位的财物,均发还原主;
(三)追回受贿、行贿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第十一条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内部查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贪污、盗窃等案件追回的赃款、赃物,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归原单位注销悬帐;原单位已作损失核销的一律上缴国库。
事业单位收到受托代管现金有预算会计分录吗
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科目是与一般企业账务核算科目是有一定区别的,因此,大家在处理相关账务时,需要特别注意。受托代理资产的账务处理,各位会计小伙伴知道如何编制详细的分录吗?行政事业单位受托代理资产相关会计分录,小编整理了,感兴趣的小伙伴继续往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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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受托代理资产的会计处理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单位接受委托方委托管理的各项资产,包括受托指定转赠的物资、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等。为了核算受托代理资产,单位应当设置“受托代理资产”科目。单位管理的罚没物资也应当通过本科目核算。
1、接受委托的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
借:受托代理资产
贷:受托代理负债
将受托转赠物资交付受赠人或按委托人要求发出委托存储保管的物资时,做相反会计分录。
转赠物资的委托人取消了对捐赠物资的转赠要求,且不再收回捐赠物资的,应当将转赠物资转为单位的存货、固定资产等,同时确认其收入。
2、罚没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
借:受托代理资产
贷:受托代理负债
罚没物资成本无法可靠确定的,单位应当设置备査簿进行登记。
按照规定处置或移交罚没物资时,按照罚没物资的成本:
借:受托代理负债
贷:受托代理资产
处置时取得款项的:
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款
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受托代理资产相关会计分录,就到此结束了。不理解的地方咨询在线答疑老师进行详细了解吧,有想要提升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实操做账的小伙伴,咨询右方在线客服老师,可以免费试听学习哦,通过系统的真账实操锻炼,会让大家在短时间内掌握会计实操技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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