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财政局账务处理(北京市财政局官网会计业务)

会计学习网今天要给大家分享的是有关北京财政局账务处理的会计知识,希望对于会计朋友学习北京市财政局官网会计业务的过程中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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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的账务怎么处理?

先看下行政财务规则行政单位常用的会计科目及用法,转自  一、资产类 第10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的库存现金。 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库存现金数额。 3.行政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4.有外币现金的行政单位,应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具体参见“银行存款”科目。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存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2.行政单位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银行存款数额。 3.行政单位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行政单位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项,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有外币存款的行政单位,应在本科目下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行政单位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外国货币折合为人民币记账时,应按业务发生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年度终了(外币存款业务量大的机关可按季或月结算),行政单位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溢列入有关支出。

第103号科目 有价证券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购入的有价证券。 2.购入有价证券时,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兑付本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和“其他收入”(利息)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兑付的有价证券本金数。 第104号科目 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发生的待核销的结算款项。 2.发生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借记“经费支出”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累计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105号科目 库存材料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大宗购入、需要库存的物资材料等。行政单位办公材料随买随用或没有大宗购入,不需要库存的,可以不设本科目。 2.购入、有偿调入的材料,分别以购价、调拨价作为入账价格。材料采购、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运杂费等不计入库存材料价格,直接列入有关支出科目核算。 3.购入材料并已验收入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领用出库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支出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库存材料的实际库存数。 4.本科目应按库存材料的类别、品种等有关项目设置明细账,并根据库存材料入库、出库单逐笔登记。 5.行政单位的库存材料,每年至少应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等情况,应当查明原因,属于正常的溢出或损耗,作为减少或增加当期支出处理。盘盈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支出科目;盘亏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非正常性的毁损,应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处理。 库存材料变价处理,恢复存款。变价发生损溢,相应增减当期支出。

第106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 2.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价值,登记入账: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估计价值记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3.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的;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5)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的。 4.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购建、有偿调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有偿调出、变卖的固定资产,按其账面价值销账。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减少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销账。毁损、报废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清理过程中的支出,记入有关支出科目。 5.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所有固定资产价值的总额。 6.行政单位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或“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二、负债类

第201号科目 应缴预算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规定应缴入国家预算的款项。 行政单位的应缴预算款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款、没收财物变价款、无主财物变价款、赃款和赃物变价款、其他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 2.收到应缴预算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应缴预算款项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202号科目 应缴财政专户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2.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财政专户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定期结算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应按结余数借记“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实行按比例上缴财政专户的行政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应分别记入“应缴财政专户款”和“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203号科目 暂存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发生的临时性暂存、应付等待结算款项。 2.收到暂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冲转或结算退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暂存款数额。 3.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三、净资产类

 

第301号科目 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因购入、调入、建造、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 2.增加固定基金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或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少固定资产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固定基金总额。

 

第303号科目 结余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年度各项收支相抵后的累计余额。 2.年终,将“拨入经费”(不含预拨下年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经费支出”(不含预拨下年经费)、“拨出经费”和“结转自筹基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支出”、“拨出经费”科目。有专项资金收支的单位,应将非专项的收支分别转入“结余”科目的“经常性结余”明细科目中;将专项收入和支出分别转入结余科目的“专项结余”明细科目中。 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为行政单位滚存结余。 3.有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将结余分为经常性结余和专项结余进行明细核算。 四、收入类

第401号科目 拨入经费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预算经费。 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拨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拨入经费累计数。 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不含收到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预拨下年度的经费)转入“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科目。 4.本科目应按拨入经费的资金管理要求分别设置拨入经常性经费和拨入专项经费两个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下按“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款”级科目设明细账。行政单位收到非主管会计单位拨入的财政性资金(如公费医疗经费、住房基金等),应在“拨入专项经费”二级科目下按拨入的单位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第404号科目 预算外资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情况。 2.行政单位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主管部门收到财政专户核拨的属于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通过“暂存款”科目核算。 实行按确定的比例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办法的行政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行结余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定期结算应缴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要求分别设置经常性收入和专项收入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下按预算外资金项目设置明细账。

第407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其他资金收入的情况。包括: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不必上交财政的零星杂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2.发生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冲销转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其他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账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科目。年终转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3.本科目可按收入的主要类别设置明细账。 五、支出类

第501号科目 经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2.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经费实际支出累计数。 3.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应转入“结余”科目,借记“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转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分设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下按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目”、“节”级支出科目设置明细账。

 

第502号科目 拨出经费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核定预算拨付所属单位的预算资金。 2.转拨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或冲销转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拨出经费累计数。 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不含预拨下年经费)转入“结余”科目。 4.本科目应按拨出经常性经费和拨出专项经费分设二级科目,并按所属拨款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505号科目 结转自筹基建

1.本科目用于核算行政单位经批准用拨入经费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其所筹集并转存建设银行的资金。 2.将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转存建设银行时,根据转存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剩余资金收回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年终结账时,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结余”科目,借记“结余”,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年终无余额。

财务审批报销流程及制度

财务报销流程及制度:

(一)现金报销

1、填写现金报销单,将原始单据粘贴整齐附在报销单后面,原始单据的金额应与填写的报销单金额一致,填写的内容要完整,审批手续齐全,经办人、领款人签字。

原始票据—发票:具有税务监制章或财政监制章;票据内容填写齐全包括:票据中的付款单位必须填写“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有所购商品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有收款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开票人及开票日期填写完整;整张票据字体须一致;机打发票手改无效。

2、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规定,限制现金交易的范围和额度。单笔支出一千元以上的必须使用转账支票支付;单笔支出一百元以上的,建议使用支票进行支付。

(二)支票申领、报销

1、填写支票申领单,填写的内容要完整,审批手续齐全,申领支票时应附相应的合同、协议、审批单、培训和会议通知等。

2、支票使用完毕后应尽快办理报销手续,须在一周内办理完,控制部门支票申领张数,最多不能超过2张。

3、支票申领时一定要注明资金使用的性质,基本经费、财政专项经费、基本经费中按照项目管理的经费(人才培养、科研经费)。

4、支票报销时应填写转账报销单,将原始单据粘贴整齐附在报销单后面,原始单据的金额应与填写的报销单金额一致,填写的内容要完整,审批手续齐全。报销的发票应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统一监制的发票,且发票项目相关内容须填写完整,时间与实际业务发生时间相符,需要报销的发票应附报销费用明细、固定资产验收单、材料入库单、政府采购清单、项目验收报告等。

(三)公务卡报销

1、填写公务卡报销明细表,按照消费记录逐条填写,并与报销单据、发票、pos单金额一致,填写的“消费日期”应与交易凭条(pos)上的日期一致。

2、公务卡还款系统进行了升级,原来公务卡报销如有退票费等,我们还款的时候只能按pos单上的支出金额还款,多出来的退款那部分钱还要交回财务,现在可以按照实际报销数还款,不需要填那张红单子了。

3、遵守报销时间,尽量随着业务的发生及时交到财务处,便于财务人员审核还款。

扩展资料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京财国库[2012]2949号)文件要求,制定了《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京经职院发[2012]110号)和《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京经职院发[2013]60号)

1、开卡由部门统一负责提出申请报财务处,财务负责向发卡银行申请办理(在编人员)。

2、公务卡结算的范围:

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培训费及1000元(人民币)以下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会议费、公务招待费、邮电费、交通费、劳务费、租赁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及其他零星商品和服务等购买支出,都必须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原超过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公用经费支出仍按银行转账支票(或汇款)进行结算。

3、市财政、教委等部门拨付的专项经费中涉及到《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或银行转账支票(或汇款)结算。

4、公务卡结算财务报销

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必须取得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正式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发票金额合并开具的,还应取得所购商品明细清单或者机打小票。

5、可以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签证费、快递费、出租车费、停车费(车队)外出差旅补助费。

6、对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如:课酬等应使用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方式支付(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不再现金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司财务报销制度及流程

关于财政拨款的账务怎么处理。

看这笔款的性质,如果列在营业外收入计入利得,那要交很多所得税。是否计入营业外收入请参考下面这个文件。\x0d\x0a参考凭证如下:\x0d\x0a借:银行存款 2000000\x0d\x0a 贷:专项应付款 2000000\x0d\x0a借:专项应付款 1950000\x0d\x0a 贷:银行存款 1950000\x0d\x0a借:专项应付款 50000\x0d\x0a 贷:营业外收入 50000\x0d\x0a注意:这个分录的原理是,当开发区给你的是笔专款,这样,利得即营业外收入只计50000,所得税就少多了50000×15%=7500元。要不2000000都计营业外收入按15%税率计算所得税2000000×15%=300000元。这种做法本级审计是没有问题的。但上级审计可能会质疑。所以你可能还需要建立备查账以便上级审计。\x0d\x0a\x0d\x0a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x0d\x0a财税[2009]87号\x0d\x0a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x0d\x0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x0d\x0a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x0d\x0a(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x0d\x0a(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x0d\x0a(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x0d\x0a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x0d\x0a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x0d\x0a请遵照执行。\x0d\x0a\x0d\x0a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x0d\x0a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x0d\x0a \x0d\x0a////////////////////////////////////////////////////////////////////////////////////////////////////\x0d\x0a//财税[2009]87号文件解析///\x0d\x0a////////////////////////////////////////////////////////////////////////////////////////////////////\x0d\x0a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09]87号文《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此前,在两部门下发的财税[2008]151号文《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对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也曾予以明确。那么,财税[2009]87号文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是有新的变化,还是对财税[2008]151号文相关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呢? \x0d\x0a一、财税[2009]87号文的主要精神 \x0d\x0a财税[2008]151号文《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曾明确,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相比财税[2008]151号文,财税[2009]87号文对相关问题规定得更为具体: \x0d\x0a1、财税[2009]87号文规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文件所列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也就是说,该文规范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只限于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收到的资金。同时,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资金的来源渠道,即资金来源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而不仅限于财政部门。 \x0d\x0a2、财税[2009]87号文具体明确了收到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即首先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了该资金的专项用途;其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最后,要求企业对该资金的取得及发生的支出应单独进行核算。 \x0d\x0a这里要注意:\x0d\x0a1、虽然对该资金的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或其政府部门规定,但拨付文件中规定的“专项用途”,依据财税[2008]151号文,必须是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不能适用该文。\x0d\x0a2、该文对取得的不作为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核算提出了具体要求,即该资金的取得与支出必须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而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资金混用。 \x0d\x0a3、对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支出,其所得税处理原则与财税[2008]151号文一样,即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x0d\x0a4、强调了对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追踪管理。文件规定,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规定实际上是对企业使用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时间提出了要求,这对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性资金推动产业升级和企业发展的引导作用有着积极意义。在财税[2008]151号文中并无这条规定,也就是说,该规定实际上目前只适用于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取得该资金在5年(60个月)未全部使用完,无论结余部分是否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于已发生支出部分都应作为不征税收入;而对未发生支出部分,只有在其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情况下,才需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由于未发生支出部分已按应税收入处理,以后相应的支出形成费用,或者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时,也应当允许在税前扣除。 \x0d\x0a综上,财税[2009]87号文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原则与财税[2008]151号文并无实质性变化,而只是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提出了更细化的条件和更具体的管理要求。 \x0d\x0a二、收到专项用途财政资金会计处理 \x0d\x0a企业从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具有专项用途的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符合无偿性、直接取得资产及非政府投入资本的特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根据“政府补助”准则,无论该资金是与收益相关还是与资产相关,在实际收到时都应计入“递延收益”,只有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期间,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由于收到的财政性资金可以递延到5年(60个月)内使用,那么在收到该资金时,是否应确认所得税暂时性差异呢?这里要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x0d\x0a1、收到的资金在5年(60个月)内全部支出。企业在实际收到该财政性资金时应计入“递延收益”,税法上也不计入收入总额,会计与税法的处理一致;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时,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但各年度确认的营业外收入,税法上不计入收入总额,所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相应的支出或折旧、摊销额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因而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各年度调增和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同。所以这种情况下不形成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 \x0d\x0a2、收到的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或未全部发生支出,又未缴回有关部门,反映在“递延收益”科目中的余额会计上暂不确认收入,税法上应在取得该资金第六年计入收入总额,所以在取得该资金第六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支出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期间会计上确认收入时,相应地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在取得该资金的第六年,“递延收益”科目中的财政性资金应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可全额扣除,即其计税基础为0,所以这种情况下会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金额即为“递延收益”科目在第六年的账面余额,会减少未来“递延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收到政府财政性资金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会计要素,是对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所做的分类。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要素可以划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个方面。会计要素按反映的内容不同可分为两种,即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会计要素。

1、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服务潜力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利用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履行政府职能的潜在能力。经济利益流入表现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流入,或者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出的减少。

2、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3、净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净额。净资产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净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4、收入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增加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入。 急速通关计划 ACCA全球私播课 大学生雇主直通车计划 周末面授班 寒暑假冲刺班 其他课程

通过上述对北京财政局账务处理和北京市财政局官网会计业务的解读,相信作为会计的您一定有了深入的理解,如果未能解决您的账务处理疑问,可在评论区留言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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