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质押贷款账务处理(票据质押的账务处理)

会计学习网今天要给大家分享的是有关票据质押贷款账务处理的会计知识,希望对于会计朋友学习票据质押的账务处理的过程中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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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业务需不需要做会计分录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时分录如下:

借:应收票据--质押票据--XX银行500万

贷:应收票据--在库票据500万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

贷:应付票据

扩展资料:

质押票据到期,款项入账,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500万

贷:应收票据--质押票据--XX银行500万

开出去的承兑汇票到期,钱从账上划出,分录如下:

借:应付票据

贷:银行存款

银行汇票质押办理所需资料:

1、有关的证明交易合同的资料,购销合同。 需要说明: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客户需要提供拟质押银行承兑汇票所对应的商品交易合同、 增值税发票资料, 同时需要提供新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所对应商品交易合同资料。

2、低风险授信所需常规资料,营业之执照、法人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等资质。

银行汇票质押办理流程:

1、出票人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按照内部操作规程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出票人交存保证金,并办理相关担保手续。

2、出票人与承兑行签定《银行承兑协议》,出票人签发票据,银行加盖汇票专用章。

3、承兑银行将办理好的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出票人。

4、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出票人将足以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存入承兑银行。

5、汇票到期,持票人将银行承兑汇票送交其开户银行办理托收。

6、托收银行(持票人的开户银行)将银行承兑汇票和委托收款凭证传递给承兑银行。

7、承兑银行向收款人(持票人开户银行)划转汇票款项。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业务是企业以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担保的融资方式。

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担任承兑人的一种可流通票据。承兑是指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的向收款人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付款人在汇票上注明承兑字样并签字后,就确认了对汇票的付款责任,并成为承兑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银行承兑汇票

存单质押贷款怎么做账

存单 质押贷款 怎么做账: 首先可以考虑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仍然在银行存款科目核算,不单独做帐务处理,但是在报表附注当中说明; 2、或者是转入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在报表上单独体现。 《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 担保物权 。 第三人为 债务人 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 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会计上如何处理?

正常情况下都是质押给银行,然后开新的票据或者换取现金。手续比贴现繁琐多倍,但是有可能利率上占优势。这2种类型一般就是跟银行谈定业务后,签订好了协议将票据转让给银行即可,当然,票据状态必须是正常可兑付的。

用银行承兑汇票做抵押贷款需要注意: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物需移交放款人的,银行承兑质押不如贴现方便了。只有当贴现利息高于贷款利息的情况下,才会考虑用银行承兑汇票做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作为物品保证向银行取得的贷款。它是银行的一种放款形式、抵押品通常包括有价证券、国债券、各种股票、房地产、以及货物的提单、栈单或其他各种证明物品所有权的单据。贷款到期,借款者必须如数归还,否则银行有权处理抵押品,作为一种补偿。

应收票据质押会计分录如何写

应收票据质押,取得银行贷款的时候,会导致货币资金增加,资产增加计入借方核算,同时会导致短期借款或者长期借款增加,负债增加计入贷方核算。

应收票据质押取得银行贷款的时候,账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长期借款。

银行承兑汇票抵押贷款的账务处理

1、以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质押时,可以不做分录。

2、取得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3、到期还贷时,

借:短期借款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银行存款

同时,收回抵押的银行承兑汇票。

商票质押给银行贷款如何做会计分录?

质押时,分录:

借:其他货币资金-质押存款

贷:银行存款

解除质押时,做相反的分录。

商票质押,当收到银行的贷款时,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

付出商业承兑汇票逾期还款时,分录:

借: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

贷:应收票据

扩展资料

票据质押所确立的是设置背书的被背书人一种附条件行使票据权利的资格。这种条件不是质权的成立条件,而是行使条件。也就是说质权人只享有对票据权利行使的期待权。

当设质背书完成后,被背书人虽然已经取得完整的票据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却不能马上由作为质权人的被背书人行使,必须等到条件成就时,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方为合法。

这时的条件可以理解为期限,即主债务到期的期限。在主债务到期前,票据权利人一般是不能行使票据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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