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分公司账务处理(分公司的账务)

会计学习网今天要给大家分享的是有关总公司分公司账务处理的会计知识,希望对于会计朋友学习分公司的账务的过程中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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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与分公司财务关系

集团总部和分公司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就是,集团总部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分公司的民事法律责任要由集团总部承担。

二者的财务关系主要如下:

一、集权的管理模式下的集团总部与分公司的财务关系

集权管理就是分公司的决策权、管理权、经营权、人事权等权利全部集中在集团的总部,其财务的核算也集中在集团总部,在集权管理的模式下,分公司的财务不实行独立核算。这种模式下的分公司没有更多的话语权,所有的运营完全依赖集团总部。这种模式在管理上的优点是:容易管理,贯彻集团总部的经营方针比较彻底,易于把控,可以把分公司独自经营产生的不良的风险降低到最低,也可以规避因此而产生的各类的诉讼,从而有利于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缺点是:分公司的经营自主性差,容易失去市场机会;无权做任何决策,需要把想法和建议上报,集团总部批准后才能执行。

在集权管理模式下的集团总部与分公司的财务关系是密切的:

1、 分公司的财务不实行独立核算。分公司的核算集中在集团总部的财务管理中心。

2、 分公司没有完备的独立的财务系统,只配备一名或者两名财务人员(比如,只配备一名出纳)他们只负责与集团总部财务管理中心进行有关财与物的衔接

3、 集团总部与分公司之间只是一个简单的款项的往来,类似于备用金的性质,各种费用的单据要如实返回集团总部的财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根据返回并审批后的单据的金额报销,并将这些单据在财务管理中心进行有关的账务处理。

4、 集团总部将商品调拨给分公司,销售后,由分公司将商品的销售款项划转给集团总部。

5、 分公司的各项税金应该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与集团总部合并纳税的可能性很小,除非分公司是一个办事处,没有营业执照,并以集团总部的名义办理有关事项。

6、 分公司的财务人员要由集团总部决定委派或是在分公司所在地聘用,由财务管理中心统一进行管理,并经过财务管理中心培训后上岗。目的是要使分公司的各项财务业务与集团总部一样规范、一样标准。在这种集权管理模式下的集团总部和分公司的财务关系是密切的,也是容易把控的。因为分公司经理的权利毕竟是有限的,加上分公司的财务核算又在集团总部的财务管理中心,所以,分公司各种财务数据受到来自分公司经理的影响较小,能够客观、准确、可靠、真实的反映分公司的经营状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分公司账务处理方法:1、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所有对外的债权债务均应由总公司承担。但一般分公司都是相对独立开展业务,在注销时应由总公司对其进行清算,并接收其资产、债权和未了结的债务。通过清算形成清算报表,确认盈亏,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总公司据此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2、总公司按合并报表的方式,以其净资产(亏损额)与总公司账面的拨款相抵并确认亏损。同时应将应承接的债权、债务一并并入总公司账内。

3、在确认亏损时涉及总、分公司的所得税问题,应多与税务联系(特别是总公司)。

一、分公司税务登记及报税:

1、分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需要,把自己登记成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及附加税可以按一般企业的申报方式正常申报就可以。除特定行业增值税可以由总公司申报的除外。

3、企业所得税可以选择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选择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不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选择费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是根据总公司每个季度的所得税分配表来申报。

二、分公司的财务核算。分公司的财务核算可以和总公司的核算保持一致,需要注意的就是总分公司之间的往来核算。总分公司往来核算可以在货币资金科目下面加上一个内部往来科目,也可以通过其他应收款或者其他应付款的客商辅助核算来进行核算管理。

1、内部往来科目的应用。总分公司同时在货币资金下添加内部往来科目,内部往来设置下级科目,内部往来-本金/税金/利润/其他,根据公司需求添加。

例:分公司初期总公司下拨10万元本金,总公司记账,借:内部往来-本金10万元。贷:银行存款10万元。分公司记账,借:银行存款10万元。贷:内部往来-本金10万元。

2、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客商辅助核算的应用。

①、总分公司同时都用其他应收款或者都用其他应付款,其核算方法同内部往来的方法一样。

②、总公司用其他应收款,分公司用其他应付款。例:总公司代分公司支付工资5万元,总公司记账,借:其他应收款-工资-分公司5万元。贷:银行存款5万元。分公司记账,借:管理费用-工资5万元。贷:其他应付款-工资-总公司5万元。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变更非独立核算,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税务及账务分别要怎么处理?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要变成非独立核算,那对于分公司来讲,最主要的一块就是所得税的业务。因为原来一般的增值税的业务的话,都会是实行落地政策,也就是在分公司的所在地进行缴纳的。而如果现在变由独立核算变成非,独立核算的话最主要影响的是所得税,所得税本来分公司如果独立核算的话,他就是直接在当地就交的,而现在变非独立核算就需要在总公司所在地交纳。

所以应该说先首先进行税务上的变更,变更好之后去总公司所在地的税务局公开一个所得税汇总缴纳的一个证明,然后拿到分公司的所在地进行备案。

那在账务处理上的话,应该对于分公司来讲,并没有什么多大的变化,在增值税反正就是维持原来的,然后所得税的话就是。看税务事项通知书上面是怎么约定的,如果是全部在总公司的,那就由总公司来计提,如果是总公司和分公司按照一定的厄比例来分摊的,那就是等到全部做完之后再进行分摊,比如说一般是按照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这三者按照0.35 0.35 0.3的比例进行分摊。

而在政务处理上原来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肯定是会有自己的账面的流程的利润的,那变成非独立核算也就是他自己就不大会有账了,直接就是把费用发票都在总公司报销,所以对于分公司账面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直接变成上缴总公司就可以了,具体的分录应该是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其他应付款—上交总公司

然后在实际支付的时候可以再做一笔,

借:其他应付款—上交总公司,

贷:银行存款。

然后然后对于账面上的一些应收应然后对于照片上的一些应收应付以及一些往来款可以等到全部收齐之后就自动销户,或者说也可以全部频道总公司去,具体要看当时是怎么约定的。而是在另一边的话中,公司其实在跟分公司一样做一笔反向的分录就可以。

总公司和分公司账务处理?税务处理?

分公司和总公司如果是独立核算的,那么相当于两家企业,各自财务处理。

分公司如果是非独立核算的,就会合并在总公司一起帐务处理。

税务上如果独立核算的,那么两家企业属关联企业,在所得税清交时要吉算清相互间的那本费用帐,亲兄弟要明算帐。

如果帐务处理不准确,国税有权按公允价格对企业的帐务进行调整,从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拓展资料: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该视同销售。

因此,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需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特殊情形

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

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国务院令224号)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所得税

(一)企业法人

根据《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二条: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二)自然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通过上述对总公司分公司账务处理和分公司的账务的解读,相信作为会计的您一定有了深入的理解,如果未能解决您的账务处理疑问,可在评论区留言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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