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账务处理(税务纳税调整会计处理)

cw.aiufida.com 小编在本篇文章中要讲解的账务处理知识是有关特别纳税调整账务处理税务纳税调整会计处理的内容,详细请大家根据目录进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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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整后,企业怎样做账务调整

可以不调,但如果企业按审定后的报表进行汇算清缴缴纳所得税的话,建议按审计给出的调整分录调整所得税,借:应交税费-所得税;贷:所得税费用

特别纳税调整措施包括哪些?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它不同于一般纳税调整。一般纳税调整,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制度规定不一致,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所作的税务调整,并据此重新调整计算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就此规定了6种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以及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6种方法的具体运用: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必须考虑选用的交易与关联企业之间交易具有可比性因素:购销过程的可比性,包括交易的时间与地点、交货条件、交货手续、支付条件、交易数量、售后服务的时间和地点等;购销环节的可比性,包括出厂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出口环节等;购销货物的可比性,包括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形、包装等;购销环境的可比性,包括社会环境(民族风俗、消费者偏好等)、政治环境(政局稳定程度等)、经济环境(财政、税收、外汇政策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调整公式:调增收入=(非受控价格-受控价格)×受控销售数量。

2.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即对关联企业的买方将从关联企业的卖方购进的商品(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时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减去关联企业中买方从非关联企业购进类似商品(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的第三者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按正常利润水平计算的利润后的余额,为关联企业中卖方的正常销售价格。采用这种方法,应限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产品)进行实质性增值加工(如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更换商标等),仅是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并且要合理地选择确定再销售者应取得的利润水平。再销售价格法调整公式:公平交易价=再销售价-再销售利润率×再销售价。

3.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即将关联企业中卖方的商品(产品)成本加上正常的利润作为公平成交价格。采用这种方法,应注意成本费用的计算必须符合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且要合理地选择确定所适用的成本利润率。成本加成法一般应用于资产或劳务的供方转让资产或提供劳务给一个关联的购方,此方法最适用于在关联方之间销售半成品或是在受控交易中提供劳务时使用。成本加成法注重的是成本加成百分比而不是价格。成本加成法的调整公式是:公平交易价=成本+成本加成率×成本。

4.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交易净利润法是指相对于一个合理的基数(如成本、销售额、资产)而言,纳税人从受控交易中实现的边际净利润。其运用的方式与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一致。但交易净利润法是一种完全的净利润法,是剔除了所有的经营费用后的利润。一般在毛利无法确定时,才考虑采用交易净利润法。选择正确的“净利”是运用交易净利润法的关键,在对经营劳务与分销业务的关联企业调整转让定价时,一般采用销售额收益率来计算调整额;在对生产制造商调整转让定价时,一般采用成本收益率来计算调整额。

5.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应用利润分割法一般应进行贡献分析或残值分析。贡献分析是通过计算综合净利,检验关联企业在关联交易中的功能,通过分析财务数据资料来规定利润分割的百分比,然后进行转让定价的调整。残值分析是通过计算综合净利,检验关联企业在关联交易中的功能,按贡献分割残值,如对关联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的分割问题。运用利润分割法通常是分割净利,在不可能确定受控交易的费用分摊时,才分割毛利然后分摊费用。

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年度纳税调整要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跨年5月31日前汇算清缴,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正数是应补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缴纳年度汇算清应缴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重新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年度汇算清缴,如果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重新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免税企业也要做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汇算清缴和会计分录处理

年度终了,企业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有关资料,计算出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企业应按规定将利润总额进行调整,包括弥补上年度亏损,减除已缴纳所得税的投资利润等,调整后的余额,就构成企业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乘上规定的税率,就得出企业的应纳税额。企业如果有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其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按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企业在汇算清缴时,计算的实际全年应纳税额多于全年已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其少交的部分,应于下一年度缴纳时补缴。

计算出少缴的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际补缴少缴的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多缴的部分,可在下一年度抵缴。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会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措施时,应将减、免的应纳税额计算入帐,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纳税额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行先缴后退的企业,按规定交纳税款时,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按规定收到退回的所得税税款时,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同时作: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盈余公积

上年利润调整所得税会计处理

企业年度决算报表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对发现的上年度会计事项,如果是涉及损益的,应对上年利润总额和利润分配进行调整,计算出多缴或少缴所得税,办理补缴或退税手续。

企业按规定调整上年利润,如调整增加上年利润或调减上年亏损时,作如下分录:

借:有关科目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对调整增加的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作如下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际缴纳所得税时,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调整减少上年利润或调整增加上年亏损时,作如下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有关科目

由于调减利润而应退回的税款,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收回税款时,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特别纳税调查自行调整仅调减亏损如何处理?

特别纳税调查自行调整是税务机关以风险管理为导向,鼓励企业在接受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之前进行自查补税的一项重要措施,主要目的是促使企业关注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管理等特别纳税调整风险。

税务机关通过实施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利润水平监控等手段,对企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发现纳税人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进行风险提示。纳税人收到特别纳税调整风险提示或者发现自身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自行调整补税。纳税人在自行调整补税时,应当填报《特别纳税调整自行缴纳税款表》。

特别纳税调整加收利息要怎么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相关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

例如,税务机关对企业2008年度的关联交易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并补征税款,企业2009年9月1日补税入库,那么此笔税款的计息期间应为2009年6月1日~2009年9月1日。要补征的利息=(4.86%+5%)÷365×93天×补征税款,其中4.86%为2008年12月31日实行的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以内(含6个月)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企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可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1.加收利息的对象。是指税务机关在本年度对企业上年度因发生的对外投资、关联关系以及从事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等活动而对其不合理价格、成本、费用、收入、所得进行特别纳税调整而应该补缴的税款,不是依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他不允许列支、扣除,或限制列支、扣除,或不列少列收入等而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税款。

2.加收利息的起始时间。是指在6月1日以后缴纳的税款,在5月31日以前缴纳的不加收利息。

3.加收利息的标准。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一是选择适当所属期的利率,如7月1日调整的利率,做出纳税调整的是5月份发生的业务,就应该使用6月30日前的利率。二是选择适当的利率档次,如做出纳税调整的是2月份发生的业务,就应该使用一年以上的利率,而不能使用半年或一年以内的利率。

4.注意免除追加5个百分点利率的条件。《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在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和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不再追加5个百分点利息。具体应提供有的关资料有:

(1)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2)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3)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4)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5)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的有关资料;

(6)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5.对加的收利息不予税前准扣除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特别纳税调整补税而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税务机关有权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时限。《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调整时间为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以内,但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偷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的时间,不受法律其他规定期限的限制。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特别纳税调整包括哪些内容?

1、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3、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安排。

4、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5、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扩展资料: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与原税法相比,新税法在很多方面有突出的变化。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有关负责人最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长远来看,新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会产生六个方面的积极影响。”

一是使内、外资企业站在公平的竞争起跑线上。新税法从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五个方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待遇一致,使内、外资企业在公平的税收制度环境下平等竞争。

二是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投资能力。新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对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实行汇总纳税,这就使得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在汇总后计算所得,降低了企业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新税法采用25%的法定税率,在国际上处于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提高税后盈余,从而增加投资动力。

新税法提高了内资企业在工资薪金、捐赠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方面的扣除比例,同时在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方面不再强调单位价值量和残值比例的最低限,有利于企业的成本、费用得到及时、足额补偿,有利于扩大企业的再生产能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关于特别纳税调整账务处理和税务纳税调整会计处理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账务处理技巧了吗?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账务处理相关的文章,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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